高權行為

又稱公權力行政、公法行政,指行政機關居於統治的地位,適用公法規定行使公權力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具有高權的特性,行政機關的地位優於相對人,其效果上多會對相對人的權利自由進行限制、或課予一定的義務或負擔。

所使用的方式,通常為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地方自治規章等。

例如 代表國家執行道路交通違規取締勤務的警察,對於當場發生闖紅燈違規且未領有駕照的違規行為人,可予以攔停舉發違規,並禁止其駕駛。

或如 主管機關對人民課徵稅捐、拆除違章建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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