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變期間(行訴)

法律規定應為某種行為的一定期間。這種期間不得因任何事由而延長或縮短。

例如 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241條),該2個月及20日均為不變期間。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時,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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