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訴訟程序支出的費用。由原告或聲請人先行繳納,最後由法院決定這個費用由誰來負擔多少。除了國庫收取的費用外,證人旅費、鑑定費等等,也都屬於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法 第98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
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
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行政訴訟法 第198條
行政法院受理
撤銷訴訟,發現
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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