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效力
當事人
向
法院
提起
訴訟
後,依法所發生的效力。
通常會發生以下5種效力:
訴訟繫屬效力
:指訴訟事件已處於法院中,有待法院
裁判
解決。
法院管轄恆定效力:
起訴
時法院有
管轄權
者,不因事後
法令
或其他事故變動而影響法院原先的管轄權。
訴訟當事人恆定效力
:原則上起訴所爭執的
標的
,不因起訴後該標的移轉他人而影響訴訟進行中的原有
當事人
地位,但因為日後法院作出的裁判會對該他人產生效力,所以有必要將這種正在進行訴訟的情形告知該他人、或命其參加訴訟。
產生禁止
重複起訴
的效果:當事人不可對於已經起訴的事件再行起訴。
產生其他法律規定的效果:如因
行政契約
而發生的
請求權
,
準用
民法
因起訴而時效中斷規定,產生
中斷時效
的效果。
相關條目
人之同一性
法律文言用字
,
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