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一旦確定(如三審定讞),即產生確定力,原則上不許任何人就案件再行爭執。然而,當判決的事實認定或法令適用具有錯誤,而足以危害正義的實現時,仍有特別救濟的必要,故我國刑事訴訟法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之非常救濟程序。
係指對於確定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而向原審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較常見的理由如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指對於確定判決,以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而所謂審判違背法令,係指判決違背法令而得向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以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得向第三審上訴之理由而言。
再審與非常上訴雖然都是裁判「確定後」之特別救濟方法,但兩者意義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