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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自由

「行動自由」在我國憲法上的依據是第 10 條所稱「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而其核心意涵則來自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

內涵

  • 狹義的「人身自由」:固指憲法第 8 條所規定的「人身安全」(即人民身體應有免於遭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之自由);
  • 廣義的「人身自由」:則以「人身安全」為基礎,擴及於憲法第 10 條所規定的「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再擴及於「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概括基本權)。

三者的關係猶如同心圓般,乃由內(核心)而外(外沿),漸次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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