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自由 「行動自由」在我國憲法上的依據是第 10 條所稱「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而其核心意涵則來自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 內涵 狹義的「人身自由」:固指憲法第 8 條所規定的「人身安全」(即人民身體應有免於遭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之自由); 廣義的「人身自由」:則以「人身安全」為基礎,擴及於憲法第 10 條所規定的「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再擴及於「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概括基本權)。 三者的關係猶如同心圓般,乃由內(核心)而外(外沿),漸次開展。 相關條目 略誘 繼續犯 跟追 憲法, 刑法, 刑法分則, 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