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交付審判制度 告訴人不滿意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其對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的再議聲請,在收到處分書之後的10天內委請律師寫聲請狀,向法院請求裁定准該案交由法院進行審判。 一旦法院裁定准許時,即視為提起公訴。 相關條目 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 執行無實益 緩起訴處分 再議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 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 告訴, 檢察官, 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