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期間 檢察官對於已經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在一定之條件下,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如被告信守承諾,在一段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亦即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而該段期間即稱為緩起訴期間,法律規定為最少1年,最多3年。 相關條目 Plugin Backlinks: 沒找到任何結果。 刑事訴訟法, TAG:緩起訴,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