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 刑訴:虛偽朋友理論 [2023/04/25 21:58] – 建立 - 外部編輯 127.0.0.1 | 刑訴:虛偽朋友理論 [2023/05/15 15:56]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
| 行 3: | 行 3: | ||
| description=" | description=" | ||
| ~~ | ~~ | ||
| - | ====== 虛偽朋友理論(false friend doctrine) | + | ====== 虛偽朋友理論 ====== |
| - | 係指法院認為一個自願性向虛假朋友揭露訊息的人,無論是臥底或是私人,都需承擔被揭露的風險,亦即沒有[[合理隱私期待|合理的隱私期待]]。 | + | //(false friend doctrine)// |
| + | |||
| + | 係指[[:法院]]認為一個**自願性**向虛假朋友揭露訊息的人,無論是臥底或是私人,都需承擔被揭露的風險,亦即沒有[[合理隱私期待|合理的隱私期待]]。 | ||
|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 |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 | ||
| 行 17: | 行 19: | ||
| <WRAP box> | <WRAP box> | ||
| == 美國憲法第四增修條文 == | == 美國憲法第四增修條文 == | ||
| - |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 + | *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