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證據能力", description="指的是某一個證據,能夠被法院拿來作為證明犯罪事實而加以使用的「資格」。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只能用「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證據依照種類分為「供述證據」(例如:證人),及「非供述證據」(例如:物證)。原則上,不管是人或是物,只要跟犯罪事實有關,就有「可能」成為證據。但是,並不是所有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法院都可以拿來證明犯罪事實。 " ~~ ====== 證據能力 ====== 指的是某一個[[證據]],能夠被法院拿來作為證明[[刑法:犯罪|犯罪]]事實而加以使用的「資格」。 [[:法院|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只能用「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證據依照種類分為「[[供述證據]]」(<wrap info>例如</wrap>[[證人]]),及「[[非供述證據]]」(<wrap info>例如</wrap>[[物證]])。原則上,不管是人或是物,只要跟犯罪事實有關,就有「可能」成為證據。但是,並不是所有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法院都可以拿來證明犯罪事實。 要成為能證明有罪的證據,還必須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因此,證據能力是屬於有或無的問題,法院必須先決定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一旦有了證據能力,法院才能進一步決定這個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到怎樣的程度。 對於那些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因為欠缺當作有罪證據的資格,縱使被認為是證明犯罪的關鍵證據,法院不能夠使用這些證據,這就是所謂的「[[證據排除法則|證據排除]]」。如果法院把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拿來使用,並且用這樣的證據認定[[被告|被告]]有罪,這個[[:判決|判決]]便有問題。 **相關條目** * [[刑訴:自由證明|自由證明]]-[[刑訴:嚴格證明|嚴格證明]] * [[刑訴:證據能力|證據能力]]-[[刑訴:證明力|證明力]] {{tag>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