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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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雙首長制 [2023/12/21 06:08] – 88tpc | 憲法:雙首長制 [2023/12/21 06:18]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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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ybrid system)// | //(hybrid system)// | ||
| - | 雙首長制(hybrid system)又稱為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混合制,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和「內閣制」特色的共和制政體。相對於[[總統制]]及[[議會制]],雙首長制下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有特定之[[權利]],其內閣相對有較為穩固之地位,國會[[權力]]相對較受侷限。 | + | 雙首長制(hybrid system)又稱為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混合制,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和「內閣制」特色的[[共和制]][[政體]]。相對於[[總統制]]及[[議會制]],雙首長制下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有特定之[[權利]],其內閣相對有較為穩固之地位,國會[[權力]]相對較受侷限。 |
| 雙首長制的設計初衷,在於融和總統制和內閣制的優勢,確保總統有固定任期,建立穩定的施政中心,並使總理由國會多數意見選擇,共同實踐政見。然而,總統和總理如來自不同黨派可能相互制約,政治責任也難以劃分。 | 雙首長制的設計初衷,在於融和總統制和內閣制的優勢,確保總統有固定任期,建立穩定的施政中心,並使總理由國會多數意見選擇,共同實踐政見。然而,總統和總理如來自不同黨派可能相互制約,政治責任也難以劃分。 | ||
| ===== 台灣現況 ===== | ===== 台灣現況 ===== | ||
| - | 台灣過去修憲時,雖然曾倡議導入雙首長制,但修憲後,憲法賦予[[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用經[[立法院]]同意,具有直接任命行政院長的權力,使總統能實際掌握[[行政權]]的運作。 | + | 台灣過去[[修憲]]時,雖然曾倡議導入雙首長制,但修憲後,憲法賦予[[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用經[[立法院]]同意,具有直接任命行政院長的權力,使總統能實際掌握[[行政權]]的運作。 |
| 立法院雖然可以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但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長可以解散立法院,藉由國會改選重新檢驗民意,對[[立法委員]]也是一大挑戰。因此立法院的不信任案,實際上難以推動,使我國政府體制更加偏向總統制一些。 | 立法院雖然可以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但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長可以解散立法院,藉由國會改選重新檢驗民意,對[[立法委員]]也是一大挑戰。因此立法院的不信任案,實際上難以推動,使我國政府體制更加偏向總統制一些。 | ||
| 行 16: | 行 16: | ||
| ==== 總統職權 ==== | ==== 總統職權 ==== | ||
| 依據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之規定,總統之任期可達5年,現今總統為直接選舉產生。而法國總統之權力相當大,其包含: | 依據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之規定,總統之任期可達5年,現今總統為直接選舉產生。而法國總統之權力相當大,其包含: | ||
| - | - 為維護憲法之遵守,確保公權力之正當運作及國家之延續,得將必要行動的緊急命令權 | + | - 為維護憲法之遵守,確保[[行政法: |
| - | - 自由任命閣揆(即總理),再依總理建議任免部長 | + | - 自由任命[[內閣總理|閣揆]](即[[內閣總理|總理]]),再依總理建議任免部長 |
| - 將法案及條約交付憲法委員會審查 | - 將法案及條約交付憲法委員會審查 | ||
| - 將法案交由人民表決 | - 將法案交由人民表決 | ||
| 行 27: | 行 27: | ||
| - 需向國會負責 | - 需向國會負責 | ||
| - 負責政府行動、國防及保障法律之遵守,可行使規章制定權,任命官員。 | - 負責政府行動、國防及保障法律之遵守,可行使規章制定權,任命官員。 | ||
| - | - 總理簽署之法案必要時須經由相關部長之副署 | + | - 總理簽署之法案必要時須經由相關部長之[[副署]] |
| - 不得兼任國會議員 | - 不得兼任國會議員 | ||
| **相關條目** | **相關條目** | ||
| {{backlinks> | {{backlinks>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