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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肖像權

肖像權人格權之一種,雖未法律明文規定,對肖像權侵害的行為原則即具有,但得因一定事由阻卻違法,如:當事人允諾。

侵害行為類型

根據目前的實務見解,認定肖像權的侵害行為主要有 3 種類型:

肖像之作成

指未經本人同意,以拍攝、繪畫、雕塑等行為對他人的肖像進行重製,根據實務判決的見解,只要有作成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不以「公開」或是「以此營利」為必要。

肖像之公開

未經本人同意,將他人的肖像以電視、網路、新聞雜誌等管道公開傳播的行為。

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將他人的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商品或服務來販售或推銷等。

與名譽減損無關

只要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成立侵害肖像權,與名譽是否減損無關。「名譽減損」係名譽權的問題,無法直接以「名譽是否減損」成為侵害肖像權的阻卻違法事由。說白點,就是他人名譽即便沒有受損,也無法主張未經同意使用肖像是沒有問題的。

「著作人格權」優先於「財產權」

著作財產內若涉及他人肖像,應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方得使用此隱含他人肖像的著作財產。簡單來說,即便取得著作財產權,並非當然取得裡頭所涉及的肖像權。

受侵害可請求事項

  1. 請求除去
  2. 請求金錢賠償
  3. 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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