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肖像權
侵害行為類型
根據目前的實務見解,認定肖像權的侵害行為主要有 3 種類型:
肖像之作成
指未經本人同意,以拍攝、繪畫、雕塑等行為對他人的肖像進行重製,根據實務判決的見解,只要有作成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不以「公開」或是「以此營利」為必要。
肖像之公開
未經本人同意,將他人的肖像以電視、網路、新聞雜誌等管道公開傳播的行為。
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將他人的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商品或服務來販售或推銷等。
與名譽減損無關
只要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成立侵害肖像權,與名譽是否減損無關。「名譽減損」係名譽權的問題,無法直接以「名譽是否減損」成為侵害肖像權的阻卻違法事由。說白點,就是他人名譽即便沒有受損,也無法主張未經同意使用肖像是沒有問題的。
「著作人格權」優先於「財產權」
著作財產內若涉及他人肖像,應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方得使用此隱含他人肖像的著作財產。簡單來說,即便取得著作財產權,並非當然取得裡頭所涉及的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