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默示之意思表示", description="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9 年渝上字第 762 號)。 " ~~ ====== 默示之意思表示 ====== 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9 年渝上字第 762 號)。 如:某甲進餐廳取用小菜飲料,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白表示,仍可認為有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默示之[[承諾]],必依[[要約]]受領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意思者,始得認之;若單純之沉默,則除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足認為承諾者外,不得認為承諾(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1年上字第1598號)。 <WRAP box>**民法第98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WRAP> ===== 例外 ===== 民法第272條:[[連帶債務]]之成立,限於當事人**以明示為必要**,而排除默示成立連帶債務之可能。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