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之1,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 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 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相關條目 公法請求權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