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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責任

行政罰主要是以個人的行為作為規範對象,稱為行為責任。而在例外的情形,會以法律明定狀態責任,也就是課予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的人排除危險、回復安全的義務。違反該行政法義務的人,就可能會被處罰。

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第4款規定: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 ……
  •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 ……
  •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 ……

課予土地、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清除義務,違反者可依同法第50條第1款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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