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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

  • 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之權利)
  • 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對於其著作有積極表示姓名或名稱(包含本名或別名)及消極不表示姓名或名稱之權利〕
  • 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保持其內容、形式及名目完整之權利)。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的存續期間是永久的,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18條)。因此,當作者死亡後人格權被侵害時,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向侵害的人請求排除侵害行為,並要求損害賠償。

公務員基於職務之創作

特別注意的是公務員基於職務的創作,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隸屬的機關時,雖公務員享有著作人格權,但不包括公開發表權,因此公務員不可以任意將該創作任意公開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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