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有權要求利用其著作之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在著作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本名、別名、稱號、筆名,或者不具名。此權利不僅對原著作有適用,亦及於依原著作所改作的衍生著作。 例如 將小說改編成電影時,需要註明原小說作者的姓名,否則可能侵害小說作者的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報社或雜誌社的記者、編輯,有權要求於作品上表示其為作者。 相關條目 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 行政法,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