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處權時效
係指可以行使裁處權的期間。國家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可以課處行政罰,但國家這個裁處權的行使,法律會規定3年行使期間,如果超過3年還未行使,國家就不可以再處罰。
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政罰法第27條)
如 廠商偽造投標文件,於5月1日遞交投標文件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經採購機關於8日開標、9日審標、10日決標,15日發現廠商偽造之情事,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中,除非機關於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之情形外,裁處權時效應自開標時(即5月8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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