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即俗稱之「監守自盜」,侵占係指無權利人以自己為權利人,將他人之物作為其所有之物處分,亦即將「持有」變為「所有」(易持有為所有)。

白話來講,是沒有正當的權利,卻故意占有別人的東西。其持有關係之發生,不論係依法令之規定,或基於契約關係,甚至事實行為(如拾得遺失物),均所不問。

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31章「侵占罪」,包括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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