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強制工作原意係對有犯罪習慣及懶惰成習者所為之保安處分,以培養其刻苦耐勞之德行,並糾正不良之積習。
釋字812號解釋宣告法律關於強制工作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符而失其效力。從解釋公布這天(2021月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開始,已經確定終局裁判宣告的強制工作,如果還沒執行或執行還沒完畢,都免予執行。
強制工作,雖然不是刑罰,也算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男性在台東的泰源技能訓練所,女性則在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原則為期3年,時間甚至可能比本刑來得長,期間並不能隨意的自由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