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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係基於預防特殊危險所為之司法處分,屬於對行為人社會危險性之預防措施,並不具懲罰或非難性質,且當保安處分具有成效時即可停止執行,並適用從新原則。刑法規定之保安處分類型有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沿革

刑法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人,透過刑罰來處罰犯罪人;另一方面,對於不能使用刑罰制裁,但仍具備危險性的犯罪人,或對於僅用刑罰無法改善的犯罪人,則適用保安處分以維護社會安全或預防再犯。

本制度是受到十九世紀末期刑法理論中盛行實證主義的影響,基於防衛社會或彌補刑罰之不足,對於無責任能力,無法適用刑罰或減輕刑罰之人,所使用的處理手段。其目的並不在於回顧性的懲罰,而在於展望性的犯罪預防。

執行時機

  • 刑前執行包括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對有傳染性之性病犯罪人之強制治療;
  • 刑後執行包括感化教育、監護處分、性侵害犯罪人之強制治療,但感化教育、監護處分於必要時得刑前執行。

註:強制工作已於2021年遭釋字812號解釋宣告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依性質區分

  •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包括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
  •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包括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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