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係基於預防特殊危險所為之司法處分,屬於對行為人社會危險性之預防措施,並不具懲罰或非難性質,且當保安處分具有成效時即可停止執行,並適用從新原則。刑法規定之保安處分類型有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沿革
刑法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人,透過刑罰來處罰犯罪人;另一方面,對於不能使用刑罰制裁,但仍具備危險性的犯罪人,或對於僅用刑罰無法改善的犯罪人,則適用保安處分以維護社會安全或預防再犯。
本制度是受到十九世紀末期刑法理論中盛行實證主義的影響,基於防衛社會或彌補刑罰之不足,對於無責任能力,無法適用刑罰或減輕刑罰之人,所使用的處理手段。其目的並不在於回顧性的懲罰,而在於展望性的犯罪預防。
執行時機
- 刑前執行包括禁戒處分、
強制工作、對有傳染性之性病犯罪人之強制治療; - 刑後執行包括感化教育、監護處分、性侵害犯罪人之強制治療,但感化教育、監護處分於必要時得刑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