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係指他人之物依一定原因歸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其原因可基於法令、契約、法律行為以外之適法行為等。
刑法上已具有支配其物之意思,且事實上支配其物為已足,不以把握其物為必要,重在事實上之支配。
持有與寄藏,均將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但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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