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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為罰金刑的替代措施,係於受罰金刑宣告者,逾越法定完納期間不完納,且強制執行仍無效,而強制其提供無酬勞的勞務,而代替罰金刑。易服勞役須入監執行,為機構內處遇方式。

要件

  1. 受罰金刑裁判確定之人,超過2個月而不完納其罰金
  2. 不完納者無財產供強制執行,或經執行仍不足完納其罰金

折算

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

效力

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與受宣告之刑執行完相同(注意:易服勞役為易刑處分,非徒刑,若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不屬於累犯。)

刑法 第42條
  1.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2.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3.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
  4. 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5. 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6.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
  7. 易服勞役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8.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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