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誘係指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違反被誘人之意思,使被誘人脫離其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而入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之下。(刑法第240條)
另外,刑法第241條第3項,和誘未滿16歲之人,以略誘論。
對未滿16歲的人作誘拐行為,因為未滿16歲的人的認知能力與智識有所不足,為了保護未滿16歲的人,不論有沒有得到同意,誘拐未滿16歲的人會一律成立略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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