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誘

略誘係指施用強暴脅迫詐術,違反被誘人之意思,使被誘人脫離其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而入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之下。(刑法第240條)

另外,刑法第241條第3項,和誘未滿16歲之人,以略誘論。

對未滿16歲的人作誘拐行為,因為未滿16歲的人的認知能力與智識有所不足,為了保護未滿16歲的人,不論有沒有得到同意,誘拐未滿16歲的人會一律成立略誘行為。

特殊案例

  1. 父母離異,一方強行帶走未成年的小孩:略誘罪所保護的是家庭的完整性與監督權,只要是侵害別人的親權,縱使自己有可能可以行使親權,也會成立略誘罪
  2. 偷抱走別人的嬰兒:出生沒多久的嬰兒因為沒有自由行動的能力,因此沒有行動自由可以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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