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手實行係指開始於犯罪構成事實之實施,行為犯僅需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部分犯罪須待行為完成,如重婚罪、誣告罪),無須特定結果發生即成立犯罪,如 重婚罪、普通侮辱罪、侵入住宅罪屬之。此與一般之結果犯,必須行為發生一定之結果,使成立既遂犯有別。
對刑法而言,不是只有「下手」的人才是兇手,還是有可能依照個案情形,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喔。
著手實行有數種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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