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拘提係指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刑訴第75條),施行前應先聲請拘票。
拘票簽發為二分模式:(刑訴第77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71條第4項之規定)
並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刑訴第7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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