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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缺席判決(刑事)

又稱一造辯論判決。

原則應兩造出席行言詞辯論

除了可以不經言詞辯論而作出判決的案件之外,在刑事一、二審法院,案件原則上均是採言詞辯論方式進行審理,也就是法院會通知或傳喚雙方當事人,在指定的審判期日到法院進行審判、辯論,並於辯論終結後擇期宣判

例外可一造缺席判決

但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下列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作出一造辯論判決:

  1. 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的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免刑判決的情形者;
  2. 被告到庭後拒絕陳述或沒有經過審判長許可就自行離開法庭者;
  3.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4. 經上訴二審的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另外,第三審法院雖然是法律審,原則上不行言詞辯論程序,但如果法院認為有言詞辯論的必要,也可以開庭辯論,如果被告或自訴人於審判期日沒有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法院應於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的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這也是屬於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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