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下列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作出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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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到庭後拒絕陳述或沒有經過
審判長許可就自行離開法庭者;
法院認為應科
拘役、
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經上訴二審的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另外,第三審法院雖然是法律審,原則上不行言詞辯論程序,但如果法院認為有言詞辯論的必要,也可以開庭辯論,如果被告或自訴人於審判期日沒有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法院應於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的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這也是屬於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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