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命令係對「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國家機關得命其提出或交付,但並無強制力,屬間接強制處分。(刑訴第133條第2項)。
經命提出或交付,無正常理由拒絕提出或交付者,得用強制力扣押之。(刑訴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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