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對刑事案件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原因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審理,以利案件順行;若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則由再上級法院裁定。
例如:行合議審判之法院因法官迴避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行使審判權的情況,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