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參與方式
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可以下列方式參與,以到庭陳述意見及提出答辯:
準用事項
檢察官通知義務
檢察官於起訴時或審理中,皆得向法院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並課予檢察官通知義務,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刑訴第455條之13)
未被通知之救濟
刑訴第455條之29規定:「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本案上訴會影響沒收合理性,僅就沒收上訴,不爭執犯罪事實,不會讓裁判矛盾,為上訴可分之情形。因此,第三人在犯罪事實不爭執,可針對沒收物上訴,為獨立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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