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稱「聲押庭」,係指針對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向法院聲請羈押時,負責羈押審查程序之強制處分庭而言。自105年6月修正公布的法院組織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地方法院跟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專庭」,處理羈押這類強制處分的審核。
為了避免強制處分庭的法官在審核時已先入為主,法院組織法第14-1條第2項規定承辦強制處分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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