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必須附理由,實務上常先以「審判長,有異議」,喚起法院之注意,然後再說明簡要理由。此處所謂之聲明異議係針對證人、鑑定人詰問、回答之行為、內容或方式為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聲明異議時,審判長應即時做出處分。在處分做成前,證人、鑑定人應先暫時停止陳述,避免損及異議人之權益,以示公平、公正。
審判長之處分結果可分為:異議不合法(刑訴167-3條)、異議無理由(刑訴167-4條)及異議有理由(刑訴167-5條)。對於前述三種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刑訴16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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