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制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訴161條第1項)
法院受理檢方之起訴案件,若認為檢方並未依第1項負起充分舉證責任時,應請檢方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即所謂「法院之起訴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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