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國家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之授權,而強制實行之公的意思表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凡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必須經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始得生效。
根據命令的類型可分為:
命令在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即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尚未完備,各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可發布命令,以補充法律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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