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應為不同處理。平等原則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的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的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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