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清償

一部清償原則上為法律所不許,但依民法第318條規定,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狀況,允許於無造成債權人利益侵害之情形,債務允許債務人於相當期間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對於不可分之給付,法院得比照緩期清償之規定。

民法 第318條
  1.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2.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3.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1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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