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變責任

事變責任是最重的責任,非因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發生之變故,亦即債務人係負擔「無過失責任」。

事變,除法律有規定外(如民法第231、606條),原則上係不可歸責之事由。也就是債務人原則上只對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責。

概分

事變責任可分為不可抗力責任通常事變責任

民法 第606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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