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債務本旨,是否符合債務本旨者,應就各個債之關係,依當事人訂約的真意、給付之性質、交易之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就具體事實判斷(法官之經驗法則) 其應給付之人、事、時、地、物等。
債務本旨
社會生活多元,契約文字或可能表達不清、或可能始料未及而疏漏,因而解釋其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能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實務運作時,必須先探求系爭契約之本旨,並深入了解各種名稱之債,其法律及實務上的意涵及效果,始能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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