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契約
當事人間約定共同興建房屋的契約,由於合建契約是民法債編所沒有規定的契約類型,故為「無名契約」的一種,關於合建契約的性質為何,應探求當事人的意思依個案情形判斷。
合建契約通常存在於地主和建商之間,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出資興建來合作建屋。
常見類型
互易
如果建造的房屋是由起造人原始取得(建商為建物所有權人),建商完工後才將部分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地主,而地主再移轉部分土地所有權給建商,屬於互易之性質。
承攬與買賣混合
如果建物的所有權人不是建商而是地主(起造人列地主),地主在完工後再把部分的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建商,作為蓋屋的報酬,則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但也有法院認為屬於承攬。
合夥
如果地主跟建商的合作關係,是重在共同出資經營一定事業的話,也有可能是合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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