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對於特定物(包括動產不動產)具有所有權之人,如果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他人返還所有物的權利

民法第767條
  1.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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