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320條規定,所謂新債清償,係指如因清償舊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除另有約定之外,於新債務履行時,舊債務始歸於消滅,尚非新債務成立,舊債務即當然消滅。
例如 甲欠乙車子的買賣價金50萬元,而後甲簽發本票給乙,支票即為新債務,若該支票未能兌現,則甲對乙所付之價金給付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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