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無固定的格式,僅須具備《票據法》規定之要件即可稱之為「本票」。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票據法》第3條) 。只要具備「本票」要件,法院就可認可本票,做出本票裁定。
例如 常用在借錢時,或是簽訂合約時,無法馬上收到款項、又怕對方後來拒絕付款,這時就可開立特定金額的本票,若到期對方未依約付款,就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快速進入強制執行。
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 一旦發票人已依本票付款,要記得向受款人取回本票或確認對方已將本票銷毀,以免對方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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