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itätstheorie)
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並非法律所擬制之空虛的存在,而是社會實際的存在。就此實體的性質,有認為為社會有機體、組織體、社會價值體等看法,現以社會有機體為多數的觀點。
在此說觀點下,法人具備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而法人實在說中又分有有機體說、組織體說及社會價值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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