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在法律上較精確的用語是「親權」,根據民法第1055條,一般常提到的小孩子監護權指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父母有照顧、扶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責任,而獲得監護權的監護方,需要承擔起這份責任與義務。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監護權的權利內容可分為「人身的監護」與「財產的監護」兩種,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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