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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遲延

(mora/delay/Verzug/demeure)

債務人履行期限屆至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並應負遲延責任。

例如 甲向乙訂製結婚禮服一套,並約定結婚前一日交付,但乙在婚禮結束後才交付,就構成給付遲延。

要件

  1. 債務已屆給付履行期:
    1. 如果履行期確定,至該履行期仍未為給付,自該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
    2. 若履行期尚未確定,在得請求給付時起催告,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
  2. 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遲延給付:若為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如天災造成給付遲延,實在不應苛予債務人負擔遲延責任(民法第230條)。

法律效果

債務人給付遲延,債務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債務人必須負擔事變責任(縱然是不可抗力導致標的物損害,仍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支付遲延所生之利息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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