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他人死亡時,應承受死者(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除外)的人。
配偶相互間有繼承遺產之權利(民法1144條),並不居於一定順序,乃立於特別地位,是為當然繼承人。配偶之應繼分則視與第幾順位同為繼承而不同。
除了被繼承人的配偶以外,其餘被繼承人親屬的繼承順序依序為(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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