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喪失事由

如果繼承人做了一些很不好的事情,比方說,把父母給殺死了,那麼法律就取消他繼承父母遺產權利

喪失事由

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有很多種(民法第1145條):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2款至第4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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