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通知(vorstellungsmitteilung)

觀念通知又稱「事實通知」,係行為人就某種事實之觀念或認識所為之表示。

債權讓與之通知(民法第297條)、承諾遲到之通知(民法第129條第1項)、總會召集之通知(民法第51條)、買受人對於物有瑕疵之通知(民法第356條)、承認債務等屬之。

民法 第356條
  1.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2.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3.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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