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

為了擔保債務之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所有權以外具有財產權性質的權利交由債權人占有,若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占有之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民法第884條、第900條)

生效要件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也就是質權的成立與存續,是以質權人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之動產」為準,因此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例如 甲向乙借30萬元,以應臨時之急用,為擔保此項債務之清償,甲以汽車1輛交付於乙占有,設定質權。若乙因近期出國而對甲表示,先由甲代行保管,則在乙實際占有甲車之前,質權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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