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事變責任

債務人縱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的事故。

例如 因第三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履行障礙。

又如 有關三溫暖業者泊車責任,主要的請求權基礎就是民法第606條及第607條場所主人通常事變責任。

民法 第606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607條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